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619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天纵双龙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华苑小区红玫苑**群房。
经营者:蔡云辉。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天纵双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