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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美点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2民初941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美点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城街道美点灯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941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美点灯饰店,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江旭家居建材13-15。

经营者:许爱堂,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美点灯饰店(以下简称美点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樱花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美点灯饰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樱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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