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111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金意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汽配城**二村**。
经营者:张俊锋。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金意汽车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以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金意汽车用品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已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金意汽车用品商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