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09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尚安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傅村俞宅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施超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尚安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