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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金嘉鑫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1195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金嘉鑫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金嘉鑫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19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嘉鑫贸易商行,住,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五和南路**咏梅阁1-10A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1UPX62。

法定代表人:赵静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嘉鑫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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