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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明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4213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明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刘明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213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展,男,汉族,1999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夫邑乐公司)与被告刘明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艾夫邑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40000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刘明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在白云区,因此花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花都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艾夫邑乐公司以刘明展在其开设的网店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刘明展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艾夫邑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本院管辖区域。

根据网络购物特点,销售者发货地应为商品储藏地,艾夫邑乐公司主张发货地在花都的快递号为75372352019464,与本案侵权产品公证物无关。

艾夫邑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里记载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快递及被告在聊天中确认的发货快递号均为75373154694008,该快递显示寄件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红星村,由于系统原因无法查询快递流转详细信息;

后艾夫邑乐公司再次公证购买公证物,对应快递单号为4311572365095物流信息显示寄件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红星村,快递揽收地为广州白云皇岗公司,即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发货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故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艾夫邑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亦同意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刘明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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