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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10770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0770号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新三村**四巷****店 经营者:莫耀明,男。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律师费用5000元,共计35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 ”。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馆;

饭店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注册商标权利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原告长期使用涉案的商标,同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诉权。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深版协电证固字第1885号《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记载,被告在其饿了么网店的部分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六、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有无取得权利人许可:被告未提交证据。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律师费发票50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在饿了么网经营的贡茶店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种服务。

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发奶茶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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