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78号之一 原告:徐威,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睿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南路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叶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徐威与被告舒城县睿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徐威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日,原告徐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徐威负担。
原告徐威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