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初34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煜,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全椒县天添超市,住所地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4。
经营者:华超。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天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奎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