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5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斌五交化经营部,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9253844N。
投资人:李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文斌五交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