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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承亮与桃源巍信智能设备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744号
案件名称黄承亮与桃源巍信智能设备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承亮;桃源巍信智能设备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44号原告:黄承亮,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巍信智能设备机械厂,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仙鹤路居委会**。

经营者:熊巍。

原告黄承亮诉被告桃源巍信智能设备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黄承亮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承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承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承亮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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