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7950号之二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G。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靓姿日用化妆品厂,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九曲街道办事处沭埠岭村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33E。
投资人:郁万峰。
被告:朱国定,男,1955年6月20日,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美玲(系朱国定儿媳),女,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靓姿日用化妆品厂、朱国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河东区靓姿日用化妆品厂、朱国定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