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0762号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溪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明都新城永安路**社会信用代码:×××67K。
法定代表人:陈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烽,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溪市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岑溪市义洲大道**信用代码:×××9XH。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烽,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一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代码:×××55F。
法定代表人:张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溪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