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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太原市万柏林区赵丕兰调味品经销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太原市万柏林区赵丕兰调味品经销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太原市万柏林区赵丕兰调味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655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赵宏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赵丕兰调味品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河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调味区一棚内**。

经营者:赵丕兰。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赵丕兰调味品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

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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