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109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顺鼎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颜伟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青岛顺鼎弘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顺鼎弘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青岛顺鼎弘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