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知民初2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解某,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唱享纯开娱乐中心。
经营者:任保成。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唱享纯开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以其已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唱享纯开娱乐中心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