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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1204号
案件名称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1204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

法定代表人:符伟。

委托代理人:何卫东,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北路。

经营者:朱艺明,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杨鸿杰,国信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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