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35号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首席执行官。
被告: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首席执行官。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钟海忠。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