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5103号 原告:梁恒,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雨晴(曾用名苟伟),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付家坝****。
法定代表人:胡琼玲,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号,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付家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胡琼玲,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恒与被告苟雨晴、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胡琼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梁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苟雨晴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L20143028××××.99号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胡琼玲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ZL20143028××××.99号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苟雨晴、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胡琼玲赔偿梁恒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事实与理由:梁恒是专利号ZL20143028××××.99、名称为“床(602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
2018年9月,梁恒通过苟雨晴经营的“环球家居”店铺购买到型号为6007B、6012、602B、6005、6006B、6010B、8677、8601B、6026、6008床各一张。
其中床6007BZL20143028××××.99号专利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
同时,销售订单上写有苟雨晴的收款账号,且苟雨晴实际收取了上述购货款共计3万元,同时店铺内摆放的货物以及梁恒购买到的货物的外包装上均注明“峨眉苟雨晴”等字样,足以证明苟雨晴系前述产品的销售者。
根据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的宣传册、产品及其所附的合格证、说明书,可以看出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为前述产品的实际制造者。
此外,前述产品的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还印有第12699662号和第15554023号注册商标,经查这两个商标的商标权人系胡琼玲,可以证明胡琼玲是前述产品的共同制造者。
因此,苟雨晴销售、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和胡琼玲共同生产床6007B的行为均侵犯了梁恒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第410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ZL20143028××××.9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则梁恒依ZL20143028××××.99号外观专利权提起的本案诉讼,因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故本案应驳回梁恒的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