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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民辖终169号
案件名称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霞浦县下浒镇刘保山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霞浦县下浒镇刘保山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

经营者:刘保山。

上诉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霞浦县下浒镇刘保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初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是生产灌装啤酒企业,江西省赣州市是其住所地且可能是涉案商品的灌装生产地,同时还是涉案商品的包装物和商品储藏地,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与霞浦县下浒镇刘保山食品店无经营往来,基于案情复杂。

为便于查明案件真相,本案应移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的二个被告住所地属于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管辖上应适用前述法律规定。

霞浦县下浒镇刘保山食品店住所地在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件相关情况,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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