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402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小桥,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小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旸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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