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460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XX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佩佩手机配件店。
住。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XX路**XXXX一社会信用代码:×××842。
经营者:梁社行。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会城佩佩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为323.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