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渝0192民初1495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零距离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龙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TA0Q5W。
经营者:吕灵,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迎宾**,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0********。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零距离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2024537号“KINGSTON”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销售金士顿U盘),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金士顿科技公司原名金电科技公司,系全球最大的第三方内存市场内存模组制造商,也系全球著名的USB闪存盘制造商,产品和服务网络遍及全球,为全球存储产品领导品牌。
金电科技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核准注册了第2024537号“KINGSTON”商标,又在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士顿科技公司后,于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了第10060266号商标。
此外,还注册了第53138820号“HYPERX”、第12174986号“金士顿”、第6832602号商标。
上述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
2018年1月25日,金士顿科技公司授权原告拥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假冒上述商标使用权的商品。
被告之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商誉,谋取高额利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侵害。
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一、被告渝北区零距离文具店立即停止侵犯第2024537号“KINGSTON”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销售金士顿U盘),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渝北区零距离文具店赔偿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已给付);
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