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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国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0820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国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余国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0820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国伟,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国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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