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1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领航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2v>法定代表人:孙爱利。
被告:北京牧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院**楼**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孙爱利。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领航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牧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的起诉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019862.9号专利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019862.9号专利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