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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9刘义成与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569号
案件名称2569刘义成与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69号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龙慧斌。

被告: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卫生计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艾子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成与被告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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