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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刘理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刘理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刘理成;深圳前海野马科技有限公司;刘晓旋;深圳市利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38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利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星路大门坊****。

法定代表人:刘晓旋,执行董事。

被告:刘晓旋,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深圳前海野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div>法定代表人:刘理成,执行董事。

被告:刘理成,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市利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晓旋、深圳前海野马科技有限公司、刘理成、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刘向东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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