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36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叶欣(拼多多店铺名称:优品购母婴店),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iv>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