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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港闸区舍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546号
案件名称546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港闸区舍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港闸区舍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4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舍得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夏云霞。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舍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同年9月27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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