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38号 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6PCW66。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仙游县鲤城鱼你在一起鱼锅店,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摩天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327A4N3L。
经营者:张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鱼你在一起鱼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申请撤回对仙游县鲤城鱼你在一起鱼锅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吴剑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