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263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所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甸网鱼网咖电脑屋,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会信用代码915306211A6I7F308T。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甸网鱼网咖电脑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