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0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与狼共舞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曹成。
法定代表人:王倩,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社区崇德路269号金山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朱龙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雨,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曾小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与狼共舞时装有限公司、晋江市康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商梦 莹)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