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6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江县宇帆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纹江路中段。
经营者:刘敏,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江县宇帆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罗江县宇帆通讯经营部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其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江县宇帆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罗江县宇帆通讯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