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44号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沂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0440328M。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中航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商柘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924068046。
负责人:邬永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军、董江山(实习),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中航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