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6607号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娜,女,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汉斯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现代汽车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高少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琳琳,女,北京汉斯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房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院**楼**1029iv>法定代表人:于恒鉴,总经理。
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与被告北京汉斯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斯公司)、被告北京房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当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被告汉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月,被告房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恒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汉斯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及宣传推广(包括宣传资料、网络宣传)中使用“梵悦·万国府”标识;
2.汉斯公司在新浪网(网址为www.sina.com.cn)、人民日报首页发布消除影响声明;
3.房探公司停止在爱房探网站(网址为www.ifangtan.cc)中宣传推广汉斯公司开发汉斯公司的“梵悦·万国府”房地产项目;
4.汉斯公司、房探公司就侵害商标权行为向当代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当代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当代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23460元(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3460元)。
事实和理由:当代公司在第19类、第6类、第37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并获得多个“万国城”“万国府”“万国”系列商标,其中包含第16999546号、第19137297号“万国府”文字商标、第12518478号、第12510359、第5820303号“万国城”商标(上述五个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以“万国府”“万国城”为主打的万国地产系列产品经广泛宣传已经在公众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
当代公司发现,汉斯公司在其开发的“梵悦·万国府”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项目)及对外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的“梵悦·万国府”标识,易使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当代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房探公司在其经营的爱房探网站(网址为www.ifangtan.cc)中为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二被告同时使用当代公司有一定影响地产项目名称“万国府”,严重损害了当代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斯公司辩称:1.汉斯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在第36类、第37类上依法注册取得“梵悦·万国府”商标,有权在涉案房地产项目上使用该标识。
2.汉斯公司在涉案房地产项目使用“梵悦·万国府”标识,与涉案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亦非在同一种或类似类别上使用该标识。
3.“万国”一词属于通用词汇,不具有显著性,非当代公司独创,“梵悦·万国府”标识的显著部分体现为“梵悦”二字而非“万国府”,涉案行为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
4.汉斯公司早在1999年就将开发的地产项目命名为“万国公寓”,“梵悦·万国府”名称是由“万国公寓”这一名称演变而来,当代公司2002年起才开发万国系列地产项目,且其开发的地产项目不知名,汉斯公司主观上无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故涉案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汉斯公司不同意当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探公司辩称,其与汉斯公司不存在合作,无法知晓涉案房地产项目是否构成侵权,房探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宣传内容,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综上,房探公司不同意当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当代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当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如下商标权:1.第16999546号“万国府”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玻璃、建筑用窗玻璃、非金属广告栏、非金属建筑物、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
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市场营销等;
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
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等,有效期为2016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
另,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还有第9类、第22类、第32类、第33类、第41类、第43类等。
2.第19137297号“万国府”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庭院风景布置、园艺、风景设计等,有效期自2017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
3.第12518478号“万国城”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5月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玻璃、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窗玻璃、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有效期自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
4.第12510359号“万国城”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物、钢结构建筑、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建筑材料等,有效期为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
5.第5820303号“萬國城”商标,该商标于2006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玻璃、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等,有效期自200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
汉斯公司、房探公司认可当代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二、当代公司主张万国系列地产项目为其有一定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当代公司主张,其自2001年起开始使用涉案商标开发万国城、万国府系列地产项目,并长期致力于打造绿色、舒适、节能的生活家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万国城”“万国府”“万国”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地产项目名称。
为此,当代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当代公司官网中关于楼盘项目介绍网页打印件,打印件显示有“北京当代通州万国城MOMΛ”“北京万国城MOMΛ”“太原万国城MOMΛ”“长沙芙蓉万国城MOMΛ”“长沙当代万国城MOMΛ”“武汉当代万国城MOMΛ”“武汉当代万国府”“南昌当代国际MOMΛ”“上海当代万国府MOMΛ”等楼盘的项目地址、项目进度等信息;
2.当代公司官网中2000年至2016年间的企业大事记。
大事记记载:“2000年9月当代公司成立。
2001年4月当代公司在中国大饭店宴会厅举行‘当代万国城第一届联谊会’,同年5月当代城市家园开工,6月当代万国城‘河道开工仪式’隆重举行,9月当代万国城正式开工,当代万国城销售服务展示中心正式开业。
2002年6月万国城MOMΛ正式开工,同年12月当代万国城一期业主入住。
2003年6月当代城市家园会所试营业,当代城市家园精品小户型盛大开盘,当代万国城推出又一扛鼎之作——MOMΛ国际寓所,同年10月MOMΛ国际寓所样板间正式完工并全面对外开放,2004年11月时任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参观视察当代万国城MOMΛ国际寓所,原国家建设部副部长宋春华参观当代万国城MOMΛ国际寓所,予以高度评价。
2005年10月当代万国城MOMΛ国际寓所3号楼和12号楼正式交房。
2007年12月万国城(长沙)项目12、16、17号楼提起实现结构封顶。
2008年1月万国城MOMΛ(长沙)项目一期一标段结构封顶暨一期二标段开工仪式顺利举行,同年6月万国城MOMΛ(长沙)项目主体结构通过验收。
2009年2月万国城MOMΛ(长沙)1.1期盛装开售,4月万国城MOMΛ(长沙)1.2期盛装开售,同年7月万国城MOMΛ(太原)项目正式开工。
2010年7月长沙万国城MOMΛ全新满庭春组团开盘。
2011年7月万国城MOMΛ(太原)三期开盘。
2012年7月万国城MOMΛ(太原)15#楼开工。
2013年4月当代公司荣获2013年中国地产华表奖年度最佳影响力品牌奖。
2014年3月长沙万国城MOMΛ荣获绿建二星设计标识,同年8月长沙当代万国府MOMΛ开盘,同年11月长沙万国城MOMΛ3.1期车位开盘,张鹏总裁荣获中国地产华表奖2014年度贡献人物,同年12月当代公司荣获11届精瑞科学技术奖,荣获2014年房地产互联网创新企业奖。
2015年1月当代公司获全经联推荐创新企业称号,荣获中国责任地产TOP100优秀样本企业,荣获最佳绿色建造地产企业……同年3月当代公司荣获第十五届中国房地产发展年会两项大奖,荣登中国房地产100强,荣获四星级物业荣誉等,同年4月长沙当代万国府MOMΛ荣获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同年5月当代公司进入2015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100强,同年6月当代公司荣获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和中共房地产协会颁发的‘中国人居环境绿色住区共建项目(当代)示范基地’称号,同年7月太原万国城MOMΛ获得绿建二星设计标识……同年8月当代公司荣获2015年中国绿色地产运行典范第一名,同年9月当代公司荣获‘2015中国房地产专业领先品牌价值TOP100’‘2015中国房地产创新品牌’等称号,同年10月北京当代万国城荣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二等奖,同年11月长沙万国城项目荣获‘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地块’奖……同年12月当代公司荣获2015年最具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奖、2015中国房地产年度锐意创新先锋企业,太原万国城MOMΛ荣获最佳科技人居典范奖。
2016年2月当代公司荣获最具影响力品牌……同年3月荣登2015中国房地产卓越100榜、2016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能力10强、2016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
3.当代公司关联公司当代置业(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
其中介绍有北京、上海、太原、长沙、南京、苏州等地万国城和万国府楼盘的销售情况。
4.万国城、万国府楼盘实景照片。
照片显示在上海当代万国府楼盘入口石碑、楼盘墙体、室内墙壁等地使用有“当代万国府”标识,在北京通州万国城楼盘的停车场指示牌、宣传展板、楼盘玻璃门、指示牌等中使用有“通州万国城MOMΛ”标识,在佛山当代万国府楼盘的入口logo上使用有“万国府MOMΛ”标识,在长沙当代万国府楼盘的室内墙壁、入口门牌、小区宣传展牌、小区入口地毯等处使用“万国府MOMΛ”,在苏州当代万国府楼盘玻璃窗、楼顶上标注有“万国府MOMΛ”标识,在苏州当代万国墅楼盘入口logo、入口地毯、指示牌、宣传展板上使用有“当代万国墅MOMΛ”字样,在南京、汉口当代万国府楼盘的建筑宣传牌、室内墙壁等地标注有“万国府”字样,在山西、长沙芙蓉万国城楼盘宣传牌、楼顶上标注有“万国城MOMΛ”字样。
5.2009年11月30日,当代公司委托北京天树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定“当代节能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当代公司根据设计成果在办公场所、办公用品、楼体标识、宣传材料、官网中等中统一使用“万国府MOMΛ”“万国城MOMΛ”等标识。
当代公司为此提交了《当代节能置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合同》、发票、网页打印件。
汉斯公司、房探公司表示因《当代节能置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合同》无原件不认可真实性,认可当代公司一直在持续使用涉案商标。
当代公司主张其在开发的楼盘现场指示牌、楼体、广告牌等位置使用万国府或万国城标识对相关地产项目进行宣传,并通过投放广告、发送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开发的万国系列楼盘进行宣传推广,并提交了:1.当代公司就太原当代万国城MOMΛ项目、南京万国城MOMΛ项目、苏州当代万国墅MOMΛ项目、上海当代万国府MOMΛ项目、芙蓉万国城项目、佛山当代万国府项目与第三方主体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及发票。
2.与万国墅MOMΛ、万国府MOMΛ、万国城MOMΛ楼盘相关的宣传单、宣传海报、宣传手册及印有上述标识的雨伞、扇子、水杯、手机壳、鼠标垫等实物。
3.当代公司组织或参加地产项目万国墅MOMΛ、万国府MOMΛ、万国城MOMΛ宣传推广活动的现场照片复印件。
4.房天下网、新浪网、0731房间网、腾讯网、搜狐网、安居客网、UC头条等网站发布的与万国系列地产项目相关的新闻报道及广告、东方早报和楼市周刊中刊登的与当代万国府MOMΛ项目相关的报道。
5.万国墅MOMΛ、万国城MOMΛ、万国府MOMΛ楼盘视频宣传片。
6.当代公司官网中关于万国系列地产项目及相关活动的宣传介绍。
汉斯公司、房探公司不认可上述照片复印件及报纸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
为证明当代公司及涉案商标在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提交下列奖项复印件、网页:2014年12,当代万国府MOMΛ被房天下评为2014年度长沙最具人气高端物业,2015年当代万国府被新浪乐居评为2014年度最具影响力楼盘,2014年当代万国府MOMΛ被评为2014年度最具销售力宜居科技高端楼盘,搜房网房天下授予当代公司2015年度上海新锐房企称号,2015年当代万国府MOMΛ被新浪乐居评为2015年度品质楼盘,2015年1月当代万国府MOMΛ被搜狐焦点评为最具销售力宜居科技高端楼盘,政法频道授予当代万国府MOMΛ2015长沙楼市诚信联盟第三季成员企业称号,2016年芙蓉当代MOMΛ被新浪乐居评为2016年度品质楼盘,当代万国府MOMΛ被百度房产评为2016年度期待新盘,腾讯大申网授予当代公司2016年度中国房产新势力城市影响力创新企业奖,2017年新视角(上海)网络盛典授予当代万国府MOMΛ2016年度人居典范地产项目称号,2016年当代上海万国府MOMΛ被评为最具典藏价值楼盘,2016年1月当代万国府MOMΛ被今日房产评为上海精品楼盘,当代万国府MOMΛ被搜房网房天下评为苏州楼市·2016潜力新盘,当代万国府MOMΛ被搜狐焦点评为2016年度网友期待楼盘,当代万国府MOMΛ被评为安居客2015年度最佳人居体验楼盘,当代万国府MOMΛ被365淘房评为2016年度苏州楼市最具潜力楼盘,当地万国府MOMΛ被房掌柜网评为2016中国掌柜风云榜(苏州)网友期待楼盘,2015年11月在第十二届苏州十大明星楼盘评选中当代万国府MOMΛ荣获十大明星楼盘奖,当代万国府MOMΛ在2015年度星地产星光盛典中获得科技创新奖,2014年住建部授予万国城MOMΛ(长沙)项目三期1-3、5-13、15、1819号楼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2016年12月当代万国府被房天下网评为为2016年度上海绿色科技社区,2016年中国房地产上海经理人学会授予大工地万国府MOMΛ最具影响力楼盘奖,2016年10月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授予当代公司开发的南京当代万国城MOMΛ精瑞科学技术奖、可持续社区奖(建造阶段),当代万国墅被乐居网评为2017年苏州购房者期待楼盘,南都传媒授予当代公司2016年佛山金牌地产评荐品牌责任企业称号,2016年11月当代公司被授予广夏奖,2016年11月万国城MOMΛ(长沙)项目三期17#、20#栋荣获2015-2016年度广夏奖等。
当代公司官网的大事记板块,记录了2004年至2016年间当代公司及其开发的万国系列地产项目所获荣誉奖项。
中国园林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网、房天下网、山西新闻网等网站对当代公司及当代MOMΛ地产项目所获荣誉奖项情况进行介绍报道。
汉斯公司、房探公司表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和当代公司广受消费者认可并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当代公司主张二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代公司主张汉斯公司在其位于东直门外小街18号的涉案房地产项目外观墙体上使用“梵悦·万国府”字样,属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形,侵害了当代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房探公司在其经营的爱房探网站(网址为www.ifangtan.cc)中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与汉斯公司共同侵犯了当代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另,因二被告擅自使用当代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地产名称“万国府”,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当代公司提交如下公证书予以证明:2016年11月9日,经当代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与东直门外小街交叉口东北角、百富怡大酒店对面墙体标识为“梵悦·万国府”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显示的门牌号为东直门外小街18号)外观、标识及该建筑物周边等相关情况的查看过程及该过程中取得的照片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内容记载于(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59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2592号公证书)内。
公证书显示,该楼盘一层商品房外墙上标注有“梵悦·万国府”字样及“梵悦·万国府”文字及图标识(见附件),该5个字字体、颜色、大小均一致。
房探公司认可第第32592号公证书的真实性。
汉斯公司认可第32592号公证书中的建筑物为其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亦认可其在涉案房地产项目上使用了“梵悦·万国府”,但提出如下抗辩意见:1.汉斯公司依法享有“梵悦·万国府”商标,有权在涉案房地产项目中使用该标识。
为此,汉斯公司提交了提交了其商标注册证予以证明。
商标注册证显示,汉斯公司享有如下商标权:(1)第23063315号“梵悦万国府”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等,有效期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2)第23063239号“梵悦万国府”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7类室内装潢、建筑、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等,有效期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3)第23063418号“梵悦·万国府”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7类室内装潢、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建筑咨询、建筑施工建东等,有效期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4)第23063074号“梵悦·万国府”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等,有效期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当代公司认可汉斯公司享有前述商标权,并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2017年3月8日前汉斯公司在涉案房地产项目中使用“梵悦·万国府”标识的相关法律责任。
房探公司对汉斯公司享有前述商标权亦不持异议。
2.汉斯公司于1999年就以“万国公寓”的名称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后该地产项目重新进行整修,由梵天地产承办,梵天地产下的梵悦系列产品属于高端知名地产项目,故将涉案房地产项目更名为“梵悦·万国府”。
为此,汉斯公司提交了:(1)北京市地名办公室于1999年1月11日向其颁发的京第建字[1999]098号建筑名称核准证,内容提及“经研究你单位申报的万国公寓建筑名称符合通知要求,准予进行广告宣传”;
(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汉斯公司于2000年5月31日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有“宗地位置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万国公寓”等内容;
(3)2001年9月4日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向其出具的《关于万国公寓项目用书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日北京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监督处向其出具的《关于同意建设项目试运行的函》、汉斯公司与案外主体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租赁转让及续租协议》,前述文件、协议所涉地产项目名称均为“万国公寓”。
经询,汉斯公司表示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时间为1999年,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楼盘名称由“万国公寓”变更为“梵悦·万国府”。
汉斯公司强调,其在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过程中未单独使用过万国府、万国城标识,都是以“梵悦·万国府”的全称进行使用,且“万国城”“万国府”标识不具有显著性,汉斯公司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梵悦”二字,而非“万国府”,通过对商标的整体比对,“梵悦·万国府”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并表示根据“万国府”“万国府北京”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公众可根据开发商名称、项目地址等信息作出楼盘区分,且以“万国府北京”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检索,大部分楼盘均为“梵悦·万国府”,故涉案行为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汉斯公司另提交其他主体在第37类、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的“万国”“万国万汇城”“万国风光”“万国中心”“万国置地”等商标,以此证明“万国”二字属于通用词汇,非当代公司独有,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当代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认为涉案房地产项目使用的标识是“梵悦·万国府”而非万国公寓,百度搜索推广数据不具有客观性,且相关检索结果中存在与当代公司开发地产项目相关的信息,故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涉案房地产项目是由当代公司开发或与当代公司存在一定关系。
房探公司认可汉斯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
2017年4月19日,经当代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88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0889号公证书)记载:在百度网中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网址为www.ifangtan.cc的爱房探网的主办单位房探公司。
进入爱房探网站,在首页搜索栏内输入“万国府”进行搜索,检索到“新房”板块下有“梵悦·万国府”楼盘的宣传介绍,包含有楼盘详细信息、楼盘价格、相册、户型图、最新动态、地图交通、地图交通询电话010-5913****等内容,其中楼盘详情信息显示有开盘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交房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售楼地址、楼盘地址为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十八号,开发商为梵天房地,售价为130000元/平方米,楼盘简介等内容。
“资讯”板块下登载有2017年3月3日发布的题为“梵悦·万国府排卡须知”的文章、2016年10月23日发布的题为“万国府项目位置产品简介”的文章,内容提及项目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十八号、销售热线010-59134913等内容。
房探公司、汉斯公司认可第10889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房探公司亦认可其经营的爱房探网中发布有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的信息,但其表示汉斯公司与房探公司之间无相关合作,爱房探网中关于涉案房地产项目的介绍信息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其无法知晓涉案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的情况,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被诉侵权链接,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此,房探公司提交了以“梵悦·万国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检索的网页打印件。
当代公司认可网页打印件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其无法核实二被告之间是否就涉案房地产项目存在合作。
汉斯公司认可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亦表示就本案涉案行为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作。
当代公司另主张,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万国城”“万国府”“万国”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地产项目名称,汉斯公司在涉案房地产项目上使用“梵悦·万国府”,属于擅自使用使用当代公司有一定影响地产项目名称“万国府”,构成不正当竞争,房探公司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与汉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庭审中,当代公司确认爱房探网站中关于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宣传信息已经删除,并表示汉斯公司的涉案行为尚未停止,汉斯公司对此亦认可。
四、其他2016年11月15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代公司委托向汉斯公司邮寄送达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函件内容提及:当代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1日,最早投身于舒适、节能住宅产品的研发、开发及运营,拥有第16999546号“万国府”注册商标专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项目为第9类、第19类、第37类、第41类、第42类等。
汉斯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命名为“梵悦·万国府”。
并在地产项目的宣传中使用与当代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文字,包括但不限于在售楼中心等显著位置、项目的宣传销售物料和宣传销售活动……,根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汉斯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当代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汉斯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
当代公司另提交EMS寄件人留存底单。
汉斯公司表示其未收到上述《律师函》,当代公司称因送达结果现已无法查询,汉斯公司又一直拒绝与当代公司进行沟通,故该《律师函》应未成功送达。
另查,当代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1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技术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
汉斯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
房探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案件、销售电子产品等。
为证明其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当代公司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金额为1300元、2160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
提交了其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当代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律师函、邮单、网页打印件、复印件、年报、照片、合同、宣传材料、发票等,汉斯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建筑名称核准证、合同、协议、函、批复,房探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当代公司依法享有第16999546号、第19137297号“万国府”商标及第12518478号、第12510359、第5820303号“万国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汉斯公司、房探公司对当代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代公司有权对本案提起诉讼。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当代公司主张汉斯公司在其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外墙上使用“梵悦·万国府”标识,属于在与涉案商标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易造成混淆,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房探公司在其经营的爱房探网站中为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与汉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鉴于本案中,当代公司明确将仅主张汉斯公司、房探公司2017年3月8日之前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仅对汉斯公司、房探公司2017年3月8日前的涉案行为进行评判。
一、汉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汉斯公司自认其在1999年以“万国公寓”为项目名称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间开始在涉案房地产项目外观上使用“梵悦·万国府”字样。
其否认侵权的理由,一是汉斯公司有权在其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中使用其享有的“梵悦·万国府”商标;
二是“万国府”“万国城”“万国”标识不具有显著性,属于通用词汇;
三是商标应进行整体比较,“梵悦·万国府”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该标识的显著部分是“梵悦”二字非“万国府”字样;
四是涉案商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本案中的陈述,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本案中,当代公司享有的第19137297号“万国府”商标的有效期为2017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其在本案中主张商标侵权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8日,在此前当代公司尚未取得第19137297号“万国府”商标的专用权,因此,本院对其就该商标提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汉斯公司在2017年3月8日前尚未申请注册取得“梵悦·万国府”商标,故汉斯公司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作为其合法使用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当代公司提交的第32592号公证书,汉斯公司系在其开发的楼盘建筑外墙上使用“梵悦·万国府”字样,属于将上述文字标识用于其自身提供的商业服务中,足以起到识别楼盘位置、楼盘来源的效果,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其次,根据汉斯公司对“梵悦·万国府”字样的使用方式,可知汉斯公司主要将该标识用于商品房建造、建筑、商品房销售等方面,与当代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6999546号“万国府”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服务项目相比,在服务内容、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性,故属于相同服务,与当代公司享有商标权的12510359号、12518478号、第5820303号“万国城”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比,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似性,亦使一般公众认为汉斯公司与当代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属于类似服务。
再次,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对被控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同时结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强度等因素,在考量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
本案中,“万国府”“万国城”“万国”标识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会使一般公众联想到与建筑、房地产等相关的服务,汉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标识存在被公众广泛使用的情况,故不属于通用词汇,汉斯公司提出的商标局核准他人注册的“万国”系列商标亦可证实这一点。
汉斯公司将“梵悦”与“万国府”相结合作为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名称,从字面含义上看“万国府”更能体现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功能、用途和性质,显然属于“梵悦·万国府”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汉斯公司在涉案房地产项目外观上未将“梵悦”以不同的字形、大小区别于“万国府”使用,故无突出“梵悦”而弱化“万国府”的情形。
至于汉斯公司关于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梵悦·万国府”标识的显著部分非“万国府”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通过“梵悦·万国府”与涉案商标的比对,“梵悦·万国府”完全涵盖了第16999546号“万国府”商标,“梵悦·万国府”中的“万国府”字样与第12518478号、第125103259号、第5820303号“万国城”商标在文字外形、对服务的描述、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
同时结合当代公司提交的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及相关媒体报道,当代公司开发的万国府、万国城系列楼盘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领域曾获不同的奖项荣誉,并经持续使用使其显著性不断增强,且相关地产项目开发商在全国各地开发楼盘情况亦属常见,相关公众有较大可能会对涉案房地产项目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涉案房地产项目与汉斯公司直接存在特定联系。
关于汉斯公司辩称“梵悦·万国府”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公众混淆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第32592号公证书记载内容,汉斯公司未经许可在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在与第16999546号“万国府”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在与第12518478号、第125103259号、第5820303号“万国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三枚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害了当代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当代公司同时主张汉斯公司在其涉案房地产项目外观上使用当代公司有一定影响地产项目特有名称“万国府”,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当代公司的该部分主张已经包含在其提出的汉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的主张内,该行为表现亦属于汉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的情形,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且本案无证据显示上述标识已与当代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因此,本院对当代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主张不予以支持。
二、房探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因爱房探网站上关于“梵悦·万国府”的文字内容都是对涉案房地产项目相关情况的介绍与描述,故其性质为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房探公司与汉斯公司就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宣传推广存在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房探公司就“梵悦·万国府”标识构成侵权的情况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
因此,本院认定房探公司未侵害当代公司的就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现有证据显示,房探公司与当代公司不存在同类经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当代公司与将“万国府”作为其地产项目特有名称使用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当代公司主张汉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院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汉斯公司的法律责任对于当代公司要求汉斯公司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认为,汉斯公司已经在2017年3月8日申请注册“梵悦·万国府”商标,并在2018年3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在该商标效力状态稳定的情况下,本院对当代公司要求汉斯公司停止在涉案房地产项目及宣传中使用“梵悦·万国府”标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当代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认为,当代公司无证据证明汉斯公司的涉案行为在相应市场和相关观众中造成了广泛、较大的不良影响,故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尚未到达需要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程度,故本院对当代公司的该项诉讼请亦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责任,鉴于当代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汉斯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涉案房地产项目规模、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汉斯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酌定为10万元,亦不不再全额支持当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当代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为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3460元,并提交了对应金额的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代理合同,同时考虑到本案确有公证取证的情形及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的事实,故本院对当代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汉斯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二、驳回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汉斯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汉斯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