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30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邵贵五金店。
住。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div>经营者:张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花岗区邵贵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0000元”,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