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17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公司副总裁。
被告:绵阳城区碧阳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七星通讯交易中心通道**摊位。
经营者:李必洋。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城区碧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