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399号 原告: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仙溪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科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金福旺食品厂,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一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琨,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金福旺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