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1065号申请执行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乾,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章丘市绣惠镇西皋村金盘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张东,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章丘市,系被执行人济南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友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猫装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森友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日组织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森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乾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黄猫装饰公司和第三人张东经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森友公司称,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黄猫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执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财产不独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申请人追加张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鲁0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济阳县好园装饰材料批发部(以下简称好园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涉案标识的板材。
二、被告好园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森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三、被告黄猫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XXXXX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被告黄猫装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涉案标识的板材。
五、被告黄猫装饰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黄猫”两汉字的行为。
六、被告黄猫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森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七、驳回原告森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森友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森友公司与被执行人好园批发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黄猫装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鲁01执1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对黄猫装饰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黄猫装饰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股东为张东,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期限2034年11月9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通知第三人张东提交其财产独立于黄猫装饰公司财产的证据,但是,其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2017)鲁01执178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信息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黄猫装饰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举证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被执行人黄猫装饰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可以认定该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
本院以(2017)鲁01执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对黄猫装饰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理由是被执行人黄猫装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黄猫装饰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经本院书面通知,第三人张东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黄猫装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张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因此,申请执行人森友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东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张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张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鲁0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