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154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群香商店,工商注册号:320902600341149,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村一组。
经营者:陈群香,男,1962年1月1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群香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依法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