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643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芙蓉兴盛鑫鑫自选超市: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芙蓉兴盛鑫鑫自选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芙蓉兴盛鑫鑫自选超市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芙蓉兴盛鑫鑫自选超市自觉履行3175元后,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案款312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芙蓉兴盛鑫鑫自选超市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同时申请本案执行依据内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