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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351号
案件名称周梅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梅;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351号 原告:周梅,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浙江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31922XY。

经营者:王文绪,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宝,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梅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周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洁百度日用品厂赔偿周梅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9月17日,周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梅负担。

原告周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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