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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伟铭礼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70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伟铭礼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伟铭礼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700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伟铭礼品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义和庄230号。

经营者:张立桥。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伟铭礼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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