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4128号 原告:易力达研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节,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书平,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百特荣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远飞。
原告易力达研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百特荣欣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向被告临沂百特荣欣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起诉材料,经查,原告提供的地址上没有被告公司。
本院向原告发出“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被告的现实际经营地址等材料以证明被告主体目前状况以及实际营业地址。
原告拒收法院邮寄的材料,拒不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信息不明确,且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易力达研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