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59号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蒋莉,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全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虹,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