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1288号福州米厂、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福州米厂与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州米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9年9月10日止,已强制执行到位40500元,包括向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过付执行案款40000元,依法收取被执行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费500元。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自愿放弃本案全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综上,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