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03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宏进包子铺,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马宫新村30号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2YBB2P93。
经营者:何宏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宏进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易胜晖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