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5391号原告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尹涛,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现伟、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味轩餐厅,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17号。
经营者胡秀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味轩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