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澄江街道工业区。
投资人:夏乐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炳异,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奥斯塔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倪桥金村16号。
经营者:郑涛涛,总经理。
原审被告:台州市鑫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石牛村。
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夏炳异、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奥斯塔塑料厂、台州市鑫邦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