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赵辉,均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忠昊手机营销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00号。
经营者:柯仙。
被告:黄石港区昊成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00号。
经营者:陈小林。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石港区忠昊手机营销部、黄石港区昊成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